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

教学工作委员会章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,深化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,促进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、规范化,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,学院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。为了便于教学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,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、指导、咨询、审议和评估的专家组织。

第二章  组织

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思想政治素质好、学术水平高、教学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丰富、作风正派、身体健康等原则,由学院从校内外的专家、高级职称教师中选聘。

第四条  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,秘书1人。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。

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在成教中心,负责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学院报告工作情况。

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3年,可连聘连任。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。

第三章 职责

第七条 贯彻落实国家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方针,研究国内外成人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,为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。

第八条 审议学院专业建设、人才培养方案、教学改革、师资队伍建设、学位资格、课程资源建设、教学平台建设等;指导、研究、审议、评估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政策。

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,指导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价制度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。

第十条 组织和开展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,交流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经验,审议、推荐有关教学改革方案和成果。

第十一 接受学院委托,审议和处理其他有关教学工作事项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育部、学校和学院的有关方针、政策、工作任务和教学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,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有关工作,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学院。

第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视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参加的专门会议。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。需要决议事项的会议,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、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的方式表决。

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,要积极关心学院教学工作的发展,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,进行调查研究,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,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,主动向学院、教学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、提出建议,并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五条 学院为教学工作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,并按照《青海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(试行)》的规定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核算工作量、支付外聘专家咨询费等。
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。